完工了才發現招標工程量清單有誤該如何?
目前建筑市場,工程量清單報價方式投標已經是非常普遍了,但是因為招投標過程時間緊,工程量浩大,施工單位不可能對工程量清單的工程量一一核算,有時候也沒有條件核算,但當施工過程中發現工程量清單有誤怎么辦?業主不想增加工程量怎么辦。這種情況分為固定單價合同和固定總價合同兩種情況
第一種固定單價合同:
正常的做法是依照合同、投標書、招標書、施工圖來判定,首先是施工合同對此有無約定,有約定按約定執行,無約定的雙方協商解決;其次是看合同工程量的認定方式,如是招標書中甲方給出工程量,按此投標的,應可向甲方提出調整工程量。如是招標書中甲方辦給出施工圖,你自己算錯了工程量的,應由自己負責。如是甲方更改圖紙造成的增加,應由甲方負責相關造價
第二種固定總價就比較復雜(本文主要就發包人提供工程量清單及圖紙的項目)一般爭議最多的是工程量,價格變化也是因為工程量的變化
(一)項目固定總價招標僅提供初步設計,其與之后通過審批的施工圖存在重大差異,則工程量清單量錯漏責任如何認定?差異部分如何結算?
根據(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第12.1條,總價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以施工圖、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及有關條件進行合同價格計算、調整和確認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約定的范圍內合同總價不作調整。(2)《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 2.0.12條,總價合同指發承包雙方約定以施工圖及其預算和有關條件進行合同價款計算、調整和確認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7.1.3建設規模較小,技術難度較低,工期較短,且施工圖設計已審查批準的建設工程可采用總價合同。
綜上文件精神,筆者認為,適合采用固定總價招標的前提是其相應設計施工圖已經出具完成。但是鑒于建筑工程產品的特殊性,實踐中許多發包人為盡快推進招標程序及后續施工許可證的辦理工作,會在施工圖尚未出具的情況下編制工程量清單,并進行工程招標。對此司法裁判通常有以下兩種觀點:
觀點一
項目招標僅提供初步設計,與之后的施工圖存在重大差異,應認定屬于工程變更,承包人已實際完成施工但工程量清單
未包含的差異部分應納入工程造價。
觀點二
項目招標未提供施工圖,清單所列工程量與實際工程量差異部分屬于漏項、計算錯誤導致,發包人應承擔主要責任,承包人也應承擔部分報價的風險。
(二)若招標文件約定由投標人負責參照施工圖對清單工程量進行核對,投標人在合同簽訂前未提出工程量異議,出現工程量清單錯漏責任如何認定?量差部分如何結算?
發包人在招標文件或合同中通常會約定,工程量清單應與招標文件、合同條款、技術規范及圖紙等文件結合起來查閱與理解,承包人必須按設計圖紙進行施工,若承包人認為發包人提供工程量清單存在漏項或工程數量有誤,應在合同簽訂前X日內向發包人提出,否則缺項或少計部分不予計價等類似條款。我們認為,通過該類條款的約定,發包人將工程量清單準確性與完整性的核對責任轉嫁給承包人承擔。承包人在合同簽訂前未對工程量清單提出異議,出現工程量清單量差糾紛責任如何認定?鑒于《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將工程量清單準確性與完整性的責任歸于招標人,則結合司法裁判案例,筆者認為:
首先,應明確該清單招標的項目發承包人計價活動是否受《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中強制性條款的約束。
根據(1)《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6號)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以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建筑工程,應當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建筑工程,鼓勵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2)《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 1.0.2 本規范適用于建設工程發承包及實施階段的計價活動。 3.1.1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發承包,必須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3.1.2 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宜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
司法判例中,爭議項目為國有投資項目,許多法院裁判才會引用《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中相應規定。另外,關于非國有資金投資項目計價活動是否一定受《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條款約束,筆者并未找到類似案例明確,但是目前越來越多司法裁判案例認為,非必須招標的項目進行招標不必然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強制性規定約束,同此類推,非國有資金投資項目非必須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而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計價活動不一定受《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強制性規定約束。
綜上,筆者認為,(1)國有資金投資項目必須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從而計價活動應受《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強制性規定約束;(2)非國有資金投資項目非必須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而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計價活動不一定受《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強制性規定約束,除非發承包人書面意思自治表示清單是依據該規范編制并愿意受其規范約束的類似條款。
在上述分析基礎上,對于發包人通過招標文件或合同約定由承包人核對工程量清單,將清單工程量差的風險轉嫁給承包人,承包人參與投標報價,且并未對工程量清單提出異議,之后出現工程量清單錯漏導致糾紛的責任如何認定,目前司法裁判主要觀點如下:
觀點一
非國有投資項目,招標文件約定了投標人對清單工程量核對義務,投標人對招投標文件中存在錯漏等風險應有專業的判斷且指出工程量清單中的漏項漏量情況,在合理期限內未對工程量清單提出異議,表明投標人認可招標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和施工圖紙之間的工程量差異,在完工后再主張增加工程量,法院不予支持。
觀點二
國有投資項目,招標文件約定了投標人對清單工程量核對義務,對于工程量清單錯漏導致的工程量差糾紛,(1)投標人應審慎核實招標人編制的工程量清單,及時指出工程量清單中的漏項漏量情況,合理期限未提出異議情況下,投標人存在過錯;(2)根據《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招標人將負責工程量清單準確性和完整性的責任通過合同約定推卸給投標人不符合行業規范,也有違誠信原則,同樣存在過錯。(3)綜上,從公平合理的原則考慮,對于投標人已實際施工完成的工程量清單錯漏部分,法院酌情判定結算支付金額。